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惡魔的新娘 發表於 2020-3-20 10:10 PM

環保署修正發布「申請解除毒性化學物質限制或禁止事項審核辦法」

環保署依108年1月16日修正公布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(以下稱毒管法),除規劃相關配套管制措施外,並檢討現行實務運作管理酌修相關規定,本次配合修正「申請解除毒性化學物質限制或禁止事項審核辦法」。環保署說明,本次除修正法源依據,變更法條條次並酌修文字;另刪除附件申請表應檢附文件之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,及配合營業登記法廢除「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」政策,修正申請表用詞等,酌修相關規定。毒性化學物質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毒管法第8條第3項公告限制或禁止事項及其完成相關事項規定期限,而運作人擬使用毒性化學物質用途於禁止運作事項;或於該公告之規定期限屆滿後,擬使用用途非屬限制之得使用用途者,得依本辦法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解除限制或禁止事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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gogosp 發表於 2020-11-15 11:31 PM

我個人的意見不合時宜的法規,是應該要與時俱進修法改進呀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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